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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聯繫作業流程

  • 異動日期:94 年 12 月 15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1 條

一、被告(包括在押、在監與在押、在監)且未選任辯護人強制辯護案件,依公設辯護人義務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三方分配案件,依五:二:二比例分配。分配給基金會之被告在押台北看守所、在台北監獄執行之案件,由公設辯護人分案股填寫法律扶助申請書(如附件四)傳真至上開監、所聯絡人,請其即時將申請書交由被告填寫是否申請法律扶助(即由基金會指派律師為其辯護),之後隨即將申請書傳真至本院,申請書原本交由本院法警帶回交公設辯護人分案股。分配給基金會之被告非在押、在監案件,由公設辯護人室之分案股填寫「本院刑事個案轉介單」(如附件一)送聯合服務中心傳真至基金會;另影本送回承辦股存參。基金會約一星期內將准或不准扶助之結果傳真給聯合服務中心(如附件三之法院轉介結果回覆單),各股書記官要查詢結果可直接向聯合服務中心查詢,聯合服務中心亦可主動將回覆單影印送承辦股;如不獲准許,由聯合服務中心通知公設辯護人之分案股,可再補送一件給基金會。

第 2 條

二、其他民、刑事案件審理中,遇當事人向法院申請或認當事人應申請法律扶助時或民事事件當事人有申請訴訟救助時,應告知先申請法律扶助,並請書記官記明筆錄(為日後查詢之依據),並請當事人於開完庭後,到聯合服務中心填寫「本院刑事個案轉介單」(如附件二)並傳真至基金會。基金會約一星期內將准或不准之結果傳真給聯合服務中心(如附件三之法院轉介結果回覆單),各股書記官要查詢結果可直接向聯合服務中心查詢,聯合服務中心亦可主動將回覆單影印送承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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