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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聯繫作業流程 第 1 條

一、被告(包括在押、在監與在押、在監)且未選任辯護人強制辯護案件,依公設辯護人義務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三方分配案件,依五:二:二比例分配。分配給基金會之被告在押台北看守所、在台北監獄執行之案件,由公設辯護人分案股填寫法律扶助申請書(如附件四)傳真至上開監、所聯絡人,請其即時將申請書交由被告填寫是否申請法律扶助(即由基金會指派律師為其辯護),之後隨即將申請書傳真至本院,申請書原本交由本院法警帶回交公設辯護人分案股。分配給基金會之被告非在押、在監案件,由公設辯護人室之分案股填寫「本院刑事個案轉介單」(如附件一)送聯合服務中心傳真至基金會;另影本送回承辦股存參。基金會約一星期內將准或不准扶助之結果傳真給聯合服務中心(如附件三之法院轉介結果回覆單),各股書記官要查詢結果可直接向聯合服務中心查詢,聯合服務中心亦可主動將回覆單影印送承辦股;如不獲准許,由聯合服務中心通知公設辯護人之分案股,可再補送一件給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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