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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聯繫作業流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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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包括在押、在監與在押、在監)且未選任辯護人強制辯護案件,依公設辯護人義務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三方分配案件,依五:二:二比例分配。分配給基金會之被告在押台北看守所、在台北監獄執行之案件,由公設辯護人分案股填寫法律扶助申請書(如附件四)傳真至上開監、所聯絡人,請其即時將申請書交由被告填寫是否申請法律扶助(即由基金會指派律師為其辯護),之後隨即將申請書傳真至本院,申請書原本交由本院法警帶回交公設辯護人分案股。分配給基金會之被告非在押、在監案件,由公設辯護人室之分案股填寫「本院刑事個案轉介單」(如附件一)送聯合服務中心傳真至基金會;另影本送回承辦股存參。基金會約一星期內將准或不准扶助之結果傳真給聯合服務中心(如附件三之法院轉介結果回覆單),各股書記官要查詢結果可直接向聯合服務中心查詢,聯合服務中心亦可主動將回覆單影印送承辦股;如不獲准許,由聯合服務中心通知公設辯護人之分案股,可再補送一件給基金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提到的臺灣高等法院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聯繫作業流程第1條,該條款規定了在強制辯護案件中,被告未選任辯護人時的分配程序。根據五:二:二比例,進行公設辯護人、義務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分配。其中,對於在押台北看守所或台北監獄執行的案件,由公設辯護人填寫法律扶助申請書並傳真至監所或看守所聯絡人,讓被告填寫是否申請法律扶助的選項。申請書副本則傳真至法院。對於非在押或在監案件,則由公設辯護人室填寫「本院刑事個案轉介單」並傳真至基金會,並將影本送回承辦股存參。基金會將於一星期內傳真回覆聯合服務中心,通知是否批准法律扶助,並將回覆單影本送至承辦股,如果未獲准扶助,聯合服務中心將通知公設辯護人的分案股。根據這些程序,法院和法律扶助基金會之間進行了有效的聯繫和分配程序,確保被告在強制辯護案件中得到適當的辯護資源。

  • 被告名詞
  • 名詞
  • 選任辯護人名詞
  • 強制辯護名詞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義務辯護人名詞
  • 上開名詞
  • 原本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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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聯繫作業流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聯繫作業流程第 1 條規定:「一、被告(包括在押、在監與非在押、在監)且未選任辯護人之強制辯護案件,依公設辯護人、義務辯護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聯繫作業流程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