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聯繫作業流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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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民、刑事案件審理中,遇當事人向法院申請或認當事人應申請法律扶助時或民事事件當事人有申請訴訟救助時,應告知先申請法律扶助,並請書記官記明筆錄(為日後查詢之依據),並請當事人於開完庭後,到聯合服務中心填寫「本院刑事個案轉介單」(如附件二)並傳真至基金會。基金會約一星期內將准或不准之結果傳真給聯合服務中心(如附件三之法院轉介結果回覆單),各股書記官要查詢結果可直接向聯合服務中心查詢,聯合服務中心亦可主動將回覆單影印送承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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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聯繫作業流程第2條的規定,當其他民事或刑事案件審理中,當事人向法院申請法律扶助或當事人應申請法律扶助時,或者當民事案件的當事人申請訴訟救助時,法院應告知當事人先申請法律扶助,並要求書記官記錄筆錄(作為日後查詢的依據),並在開庭後,請當事人到聯合服務中心填寫「本院刑事個案轉介單」(附件二),並將其傳真至基金會。基金會將在一星期內以傳真方式通知聯合服務中心是否准許或不准許申請的結果(附件三中的法院轉介結果回覆單),各股的書記官可以直接向聯合服務中心查詢結果,聯合服務中心也可以主動將回覆單的影本送給承辦股。
- 刑事案件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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