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貳、點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貳、點收
九、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歸檔案件及歸檔清單,予以清點並逐件查檢;經點收無誤後,即於歸檔清單上簽收,並將其中一份留存備查。
十、行政事務案件歸檔文件屬紙本型式者,其頁碼之編寫,由承辦人員逐件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文件採雙面書寫或付印者,以二頁計。 (二)附件頁碼之編寫,除已編有頁碼或為書籍型式或難以隨文裝訂者外,應併同其本文連續為之。 (三)電子公文發送後之抄本,採文稿在上,抄本在下,逐頁編寫頁碼。(四)案件依文件產生日期之先後順序,按晚者在上,早者在下,逐頁編寫頁碼。 (五)案卷內各案件編排,依文件產生日期先後,按早者在上,晚者在下,逐頁編頁碼。
十一、歸檔案件有下列不得歸檔之物品者,檔案管理人員應退回承辦人員處理。 (一)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及案內剩餘或贅繳之郵票。 (二)民、刑事訴訟有關物證。 (三)流質、氣體、易燃品、管制物品或其他危及人身與公共安全之物品。 (四)易變質而不適長期保存之物品。 (五)其他非屬以上各款物品,經簽奉核可者。
十二、歸檔案件有下列情形為一者,檔案管理人員應退回承辦人員補正,並於歸檔清單上註記其原因及日期。 (一)案件污損或其內容不明、不全者。 (二)案件未經呈核或呈核不完者。 (三)案件未依規定編寫頁碼或頁碼編寫有誤者。 (四)案件(文稿)逾二頁以上,未加蓋騎縫章或職名章者;但公文之附件,不包括之。 (五)案件與歸檔清單之登載不符者。 (六)案件不以原件歸檔者。 前項情形經承辦人員查明補註蓋章,並由該單位主管核可後,併同原案歸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