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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歸檔案件及歸檔清單,予以清點並逐件查檢;經點收無誤後,即於歸檔清單上簽收,並將其中一份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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