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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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歸檔案件及歸檔清單,予以清點並逐件查檢;經點收無誤後,即於歸檔清單上簽收。 紙本公文附件有書本、影音、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之媒體時(下稱特殊媒體),檔案管理人員應於歸檔清單註記該附件之媒體類型及數量。 紙本來文經轉製為電子型式,承辦人員採線上簽核辦畢者: (一)屬民眾、社會團體、公司行號等非屬機關間之來文,其紙本文原件應併同歸檔。 (二)屬機關間之紙本來文,且非屬本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二項之公文,經確認無重複歸檔之必要者,由承辦人員自行保管並注意安全,避免散落及遺失,並於保存一年後逕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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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9條是指檔案管理人員應根據歸檔案件和歸檔清單逐一點收和查檢檔案。在確認無誤後,應在歸檔清單上簽收,並保留一份備查。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依發文日期排序)。最高法院法學資料庫。Retrieved from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LawID=FA001340&強制登入=true 範例:檔案管理人員負責處理一起刑事案件的歸檔工作。根據第9條的規定,該人員將逐一點收和查檢案件檔案,確保無遺漏或錯誤。在確認無誤後,他/她會在歸檔清單上簽收,並保存一份作為備查。
- 予以名詞
- 核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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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