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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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檔案管理人員應按月列表,統計本院歸檔、檢調及經稽催仍未辦理歸檔之案件,簽呈院長核閱。 前項稽催方式得採電話、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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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