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查目的:
為增進本院審查及紀錄業務績效,特訂定本執行要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7.09.04
智慧財產法院審查、紀錄業務抽查執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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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查人員:
以書記官長為業務檢查召集人,紀錄科、研考科科長及研考科承辦人員為檢查人員,如有必要書記官長並得指定紀錄科股長參與檢查。
三、檢查方式:
(一)1.審查股每三個月檢查一次,每次抽查一股。
2.紀錄股每月檢查一次,每次抽查一至二股。
(二)每次抽查由書記官長召集檢查人員於紀錄科,抽籤決定受檢股別。如有必要得指定股別後,由研考科通知紀錄科。
(三)檢查日期定於每月最後一週之星期五,遇有特殊情況時,另行通知。
(四)研考科以書面列載受檢案件,通知受檢股。受檢股書記官應即整卷待檢,其檢查結果經承辦書記官補正後,由研考科簽報核閱。
四、檢查範圍:
除依民、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智慧財產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智慧財產法院辦案期限規則所規定之事項為檢查範圍外,並參酌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民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審查、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並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審查部分:
1.卷櫃內卷宗、簿冊、文件擺置是否整潔有序,訴狀回證等有無附卷或歸類整理。
2.辦案進行情形各欄有無據實鍵入電腦。
3.卷宗之裝訂有無依時間順序訂入,裝訂是否整潔牢固。
4.自收受新案到審查完畢是否於二個月內完成。
5.當事人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者,有無陳請審查庭長裁定命補繳。6.當事人起訴狀不合程式者,有無於收到新案後三日內視情況以函文等方式通知補正或陳請審查庭長裁定命補正。
7.補正裁定送達後,當事人逾期未補正者,是否即將全案以不合法審畢送分案。
8.收到新案後,如無命補正之情形,有無於三日內函知被告、訴願機關提出答辯、檢送相關案卷。
9.函知被告、訴願機關或相關機關答辯檢卷,逾一個月未檢卷答辯者,有無注意查催。
10.當事人因遷移不明,無法送達,有無迅即查址;送達證書久未退還者,有無注意查催。
11.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聲請閱卷有無依限辦理。
12.送達文書有無確實登載送達之情形。
13.證物為原本或其他應發還之證物有否置入證物袋,並將名稱、數量及提出人姓名記明於袋面。
14.原處分機關、訴願機關之檢卷來文日期、字號及卷宗數、附件,有無確實登載於卷證標目內。
15.其他應予改進事項。
(二)紀錄部分:
1.卷櫃內卷宗、簿冊、文件擺置是否整潔有序,訴狀回證等有無附卷或歸類整理。
2.辦案進行情形各欄有無據實鍵入電腦;其他各類簿冊有無登載詳實。
3.羈押資料有無隨時維護並定期送請法官、庭長核閱,人犯有無逾限羈押。
4.筆錄之記載有無合乎程式,增刪、附記有無蓋章並記明字數,刪除處是否留存字跡俾得辨認。
5.公文書狀函稿、送達證書及其他文件有無隨時裝訂卷宗。
6.裁判書類有無依限及合法送達,無法送達者有無迅即查址,送達證書久未退還者有無查催。
7.法官批辦之文件有無依限辦畢。
8.卷宗之裝訂有無依時間、庭次將審理單、回證、筆錄、訴狀、裁判正本、送證等依序訂入,裝訂是否整潔牢固。
9.當事人當庭提出之證物,有無記明於筆錄,如為原本或其他應發還之證物,有無置入證物袋,並將證物之名稱、數量及提出人姓名記明於證物袋面;又將證物發還當事人者,有無由領回之當事人簽收並記明筆錄。
10.借調之案卷、借提之人犯,審畢後有無依規定歸還或解還。
11.民事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訴狀、準備書狀等繕本有無送達對造或被告。
12.當事人、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等聲請閱卷有無依限辦理。
13.停止訴訟(審判)未結案件有無查詢停止原因已否消滅及是否迅予進行。
14.開庭筆錄是否按開庭類別正確使用。
15.言詞辯論時,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如有變更,筆錄有無記載法官諭知本件更新審理。
16.庭訊完畢,法官諭知事項有無詳細記載、筆錄有無漏未簽名。
17.證人結文應刪除之部分有無刪除。
18.委任訴訟代理人者,有無將委任書狀附卷或委任言詞記明筆錄,訴訟代理人的資格是否符合規定;終止委任者,是否已依法通知他造當事人。
19.和解成立者,有無作成和解筆錄,並依法送達。
20.經裁定停止執行之案件,於停止執行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之情形,是否依法速交法官為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21.視為不遲延案件,有無每月查詢停止審判原因是否消滅,而繼續進行。
22.送達文書有無確實登載送達之情形。
23.公示送達程序是否完備合法。
24.裁判確定後,當事人聲請發給確定證明書,有無依限發給。
25.裁判正本有無錯誤或遺漏,上訴抗告期間有無確實記載。
26.已結案件有無依限送上訴、抗告、發卷或歸檔。
27.案件確定後歸檔前證物、應退還之保證金等有無處理發還當事人。
28.撤回事件,應通知對造者,有無辦理。
29.案款(例如裁判費、證人日旅費、鑑定費等)收費聯單有無附卷。
30.因撤回或和解而得聲請退還裁判費而未聲請者,有無告知或通知當事人可為聲請。
31.其他應予改進事項。
五、本執行要點經陳報司法院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智慧財產法院審查、紀錄業務抽查執行要點全文共 5 條,最新異動日為 97.09.04,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