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審查、紀錄業務抽查執行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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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查方式: (一)1.審查股每三個月檢查一次,每次抽查一股。 2.紀錄股每月檢查一次,每次抽查一至二股。 (二)每次抽查由書記官長召集檢查人員於紀錄科,抽籤決定受檢股別。如有必要得指定股別後,由研考科通知紀錄科。 (三)檢查日期定於每月最後一週之星期五,遇有特殊情況時,另行通知。 (四)研考科以書面列載受檢案件,通知受檢股。受檢股書記官應即整卷待檢,其檢查結果經承辦書記官補正後,由研考科簽報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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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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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記官名詞
- 股別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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