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審查、紀錄業務抽查執行要點 第 2 條
快速跳轉
二、檢查人員: 以書記官長為業務檢查召集人,紀錄科、研考科科長及研考科承辦人員為檢查人員,如有必要書記官長並得指定紀錄科股長參與檢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智慧財產法院審查、紀錄業務抽查執行要點第 2 條的內容。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智慧財產法院審查、紀錄業務抽查執行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