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最高法院為響應政府各項節能減碳、能源永續等環保政策,本於撙資節郵避免浪費以有效運用郵資經費之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0.04.21
最高法院節郵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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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院相關業務單位處理訴訟文書、卷證及行政公文,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訴訟文書卷證部分:
(一)各室科暨民、刑庭書記科
對於需郵寄之各類文書資料,應精算所需份數並儘量採取雙面列印方式,以減輕郵件重量,進而節省郵資。
(二)文書科
發文股將各室科暨民、刑庭書記科欲發交送達之文書、信函、卷證,統一彙整後,除最速件者外,依下列方式辦理,以節省郵資。
1.得以院內人力送交之機關,例如司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法務部、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等,派員送達之。
2.送達上述?以外機關之文書、信函與卷證,應先行集中保管,再
統一打包秤重後分別寄送。
(1)送交郵寄之文書、信函,送達於相同之機關者(例如各縣市政府、監所等),應儘量集中置於同一信封郵寄。
(2)儘量配合郵政機關現行郵件之計重級距及重量限制,以最節郵方式寄之。
二、行政公文部分:
(一)行政室科
1.各行政室科對於需郵寄之各類文書資料,應精算所需份數並儘量採取雙面列印方式,以減輕郵件重量,進而節省郵資。
2.各行政室科應確切落實司法院電子化公文相關作業之規定,除了機密文件、審判公文、人事派令、獎懲令及各類報表等,或附件為書冊、掃描張數超過 20 張者,得以實體文方式寄送外,其他行政公文均應以電子公文之方式傳遞,取代郵寄及人工遞送,除有加速公文傳遞效率、節省紙張及郵資費用等優點外,亦能符合司法院公文電子化之要求。
(二)文書科
發文股將各行政室科欲發交送達之文書、信函,統一彙整後,除最速件者外,依下列方式辦理,以節省郵資。
1.得以院內人力送交之機關,例如司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法務部、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等,派員送達之。
2.送交郵寄之文書、信函,送達於相同之機關者(例如各縣市政府、監所等),應儘量集中置於同一信封郵寄。
3.儘量配合郵政機關現行郵件之計重級距及重量限制,以最節郵方式寄之。
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最高法院節郵實施要點全文共 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0.04.2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