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節郵實施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貳、本院相關業務單位處理訴訟文書、卷證及行政公文,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訴訟文書卷證部分: (一)各室科暨民、刑庭書記科 對於需郵寄之各類文書資料,應精算所需份數並儘量採取雙面列印方式,以減輕郵件重量,進而節省郵資。 (二)文書科 發文股將各室科暨民、刑庭書記科欲發交送達之文書、信函、卷證,統一彙整後,除最速件者外,依下列方式辦理,以節省郵資。 1.得以院內人力送交之機關,例如司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法務部、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等,派員送達之。 2.送達上述?以外機關之文書、信函與卷證,應先行集中保管,再 統一打包秤重後分別寄送。 (1)送交郵寄之文書、信函,送達於相同之機關者(例如各縣市政府、監所等),應儘量集中置於同一信封郵寄。 (2)儘量配合郵政機關現行郵件之計重級距及重量限制,以最節郵方式寄之。 二、行政公文部分: (一)行政室科 1.各行政室科對於需郵寄之各類文書資料,應精算所需份數並儘量採取雙面列印方式,以減輕郵件重量,進而節省郵資。 2.各行政室科應確切落實司法院電子化公文相關作業之規定,除了機密文件、審判公文、人事派令、獎懲令及各類報表等,或附件為書冊、掃描張數超過 20 張者,得以實體文方式寄送外,其他行政公文均應以電子公文之方式傳遞,取代郵寄及人工遞送,除有加速公文傳遞效率、節省紙張及郵資費用等優點外,亦能符合司法院公文電子化之要求。 (二)文書科 發文股將各行政室科欲發交送達之文書、信函,統一彙整後,除最速件者外,依下列方式辦理,以節省郵資。 1.得以院內人力送交之機關,例如司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法務部、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等,派員送達之。 2.送交郵寄之文書、信函,送達於相同之機關者(例如各縣市政府、監所等),應儘量集中置於同一信封郵寄。 3.儘量配合郵政機關現行郵件之計重級距及重量限制,以最節郵方式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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