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貫徹「加強維護司法人員安全方案」中之「加強門禁管制」措施,於本院各樓層出入口、法官研究室、贓證物庫等處設置磁卡式感應門或感應設備,管制人員出入,為便於管理管制,以確實達到維護同仁安全之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4.03.16
智慧財產法院感應式磁卡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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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感應卡使用人員:
(一)本院員工。
(二)本院員工之職務代理人。
(三)替代役男。
(四)廠商駐院人員。
(五)其他奉核定之人員。
三、本院門禁管制區域分為一般管制區及特殊管制區,本院人員使用之感應卡,除因職務所需而開放下列特殊管制區權限外,原則上僅開放一般管制區:
(一)東側四樓贓物室。
(二)西側四樓贓物室。
(三)西側五樓法官研究室。
四、為期即時處理本院突發之危機事件,法警室保管有開放全區通行權限之感應卡。
五、本院人員之感應卡(除臨時卡及第四點所指全區感應卡外)係結合識別證使用,原則上以 1 人 1 卡為限,其卡片核發及回收事宜,由人事室辦理,相關門禁權限開放及註銷事宜,由政風室辦理。
六、本院感應卡權限之開放及註銷,依下列規定:
(一)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新進同仁,應於填寫「智慧財產法院職員報到書」由人事室陳核時會知政風室開放門禁權限,並於持卡人離職(含調辦事)或合約期滿時,依據「智慧財產法院職員離職手續報告單」註銷該門禁權限。
(二)第二點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應由相關科室通知政風室辦理感應卡權限處理事宜,並於持卡人合約期滿時,通知政風室註銷權限;如有交接,亦應通知政風室修改持卡人資料。
(三)第二點第五款規定之人員,應由相關科室簽奉 院長核定後,交由人事室及政風室處理相關事宜。
七、感應卡如有遺失、毀損、無法感應等情事,應向人事室及政風室分別辦理感應卡補發與門禁權限重新設定之相關手續。
八、持有感應卡之人員,應妥慎保管感應卡,不得轉借他人使用,亦不得於工作交接時私自交接予接交人,違反規定經查證屬實者,原持有人及借用人(接交人)均依規定簽報議處。
九、就本院門禁管制措施暨執行情況等相關事項,必要時,由書記官長召集政風室、法警室及總務科等相關科室進行檢討改進。
十、本要點經陳 院長核可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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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法院感應式磁卡管理要點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4.03.16,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