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要點
- 異動日期:105 年 02 月 15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結訓人員,係指參加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類科各組別考試錄取,經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以下簡稱司研所)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未占缺訓練人員。 本要點所稱結訓人員名次,係以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類科各組別考試錄取之總成績占百分之十,司研所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之司法事務官訓練班訓練計畫成績考核規定所評定之成績占百分之九十,合併計算後,依分數高低順序所排定之名次。
三、結訓人員分發作業,由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本院按各組別結訓人員人數,提供相同之司法事務官職缺數,供結訓人員選填。 (二)結訓人員按組別,依結訓人員名次順序,選填志願分發機關。名次相同者,以公開抽籤結果順序選填。 (三)結訓人員因故無法親自參加分發作業,應填寫委託書,由受託人代為選填志願分發機關。 (四)結訓人員無故未到場參加分發作業者,由本院按參加選填人員選填完畢後所遺職缺逕行分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