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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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訓人員分發作業,由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本院按各組別結訓人員人數,提供相同之司法事務官職缺數,供結訓人員選填。 (二)結訓人員按組別,依結訓人員名次順序,選填志願分發機關。名次相同者,以公開抽籤結果順序選填。 (三)結訓人員因故無法親自參加分發作業,應填寫委託書,由受託人代為選填志願分發機關。 (四)結訓人員無故未到場參加分發作業者,由本院按參加選填人員選填完畢後所遺職缺逕行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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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要點第3條,結訓人員的分發作業應由司法院進行,並依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具體程序如下: 1. 司法院根據各組別結訓人員的人數,提供相同數量的司法事務官職缺供結訓人員選填。 2. 結訓人員按組別,根據結訓人員的名次順序選填志願分發機關。如果名次相同,則根據公開抽籤的結果順序進行選填。 3. 若結訓人員因故無法親自參加分發作業,則應填寫委託書,由受託人代為選填志願分發機關。 4. 如果結訓人員無故未到場參加分發作業,則司法院將按照參加選填人員選填完畢後所遺職缺進行分發。 根據以上的規定,這條法規要求結訓人員進行分發時,必須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結訓人員有權選擇志願分發機關,並且參加分發作業是結訓人員的責任。如果結訓人員無故缺席,則司法院有權將職缺分發給其他人。 參考法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要點 第3條
- 司法事務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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