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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結訓人員分發作業,由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本院按各組別結訓人員人數,提供相同之司法事務官職缺數,供結訓人員選填。 (二)結訓人員按組別,依結訓人員名次順序,選填志願分發機關。名次相同者,以公開抽籤結果順序選填。 (三)結訓人員因故無法親自參加分發作業,應填寫委託書,由受託人代為選填志願分發機關。 (四)結訓人員無故未到場參加分發作業者,由本院按參加選填人員選填完畢後所遺職缺逕行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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