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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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結訓人員,係指參加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類科各組別考試錄取,經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以下簡稱司研所)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未占缺訓練人員。 本要點所稱結訓人員名次,係以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類科各組別考試錄取之總成績占百分之十,司研所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之司法事務官訓練班訓練計畫成績考核規定所評定之成績占百分之九十,合併計算後,依分數高低順序所排定之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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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要點第2條中提到的結訓人員指的是參加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類科各組別考試錄取,並且在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訓練期滿且成績及格之未占缺訓練人員。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結訓人員的名次是根據其總成績占百分之十以及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的司法事務官訓練班訓練計畫成績考核規定評定的成績占百分之九十,再依照評分高低排定名次。換句話說,結訓人員的名次是根據總成績的10%和訓練計畫成績的90%合併計算後排定的。 這一條法條的目的是確定結訓人員的名次,以便進行適當的分發。具體的分發方式在該法規中並未提到,因此需要參考其他相關法規或法院判例才能了解具體的分發程序和標準。然而,在提供的資料中並未包含有關分發程序和標準的具體內容。 參考資料: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要點。
- 法人名詞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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