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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本要點所稱結訓人員,係指參加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類科各組別考試錄取,經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以下簡稱司研所)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未占缺訓練人員。 本要點所稱結訓人員名次,係以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類科各組別考試錄取之總成績占百分之十,司研所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之司法事務官訓練班訓練計畫成績考規定所評定之成績占百分之九十,合併計算後,依分數高低順序所排定之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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