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訴訟電子化政策,便利當事人聲請補發民事裁判等書類(下簡稱書類),減少調用已歸檔之書類原本,特訂定本作業流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5.08.26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判等書類掃描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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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製作下列各款書類正本,其原本與正本均應掃描為 PDF 電子檔:
(一)終局判決。
(二)終局裁定。
(三)前二款判決、裁定之更正裁定。
(四)和解筆錄。
(五)調解筆錄。
(六)前二款筆錄之書記官處分書。
三、因下列情事調取書類原本,該原本無 PDF 電子檔者,應一併掃描之:
(一)製作前點第三款之更正裁定正本。
(二)製作前點第六款之處分書正本。
(三)製作前點各款之書類抄本。
前項第三款情形,書類抄本亦應掃描。
四、書類原本之掃描,承辦股應於蓋用院印後為之,有裝訂者,除裁判原本外,須除去訂書針後掃描。
五、書類正本之掃描,承辦股應於正本裝訂完成時,附一份未裝訂併送監印室用印,以該未裝訂已用印之正本掃描。書類抄本之掃描,亦同。
六、書類經掃描之 PDF 電子檔案,以「本院案號+書類類別+書類原本作成日期」編輯電子檔名(範例如附件);承辦股應於本院書類電子檔案管理系統,確實登載相關欄位後上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判等書類掃描作業流程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5.08.26,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