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判等書類掃描作業流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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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下列情事調取書類原本,該原本無 PDF 電子檔者,應一併掃描之: (一)製作前點第三款之更正裁定正本。 (二)製作前點第六款之處分書正本。 (三)製作前點各款之書類抄本。 前項第三款情形,書類抄本亦應掃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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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問題中提到的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判等書類掃描作業流程第3條,規定了在調取書類原本時,若該原本無PDF電子檔,就應一併掃描以下情況: 1. 製作前點第三款之更正裁定正本。 2. 製作前點第六款之處分書正本。 3. 製作前點各款之書類抄本,其中書類抄本也應進行掃描。 這表示在該作業流程中,若遇到這些情況,需要進行掃描的文件包括更正裁定正本、處分書正本和書類抄本。 參考資料: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判等書類掃描作業流程
- 原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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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