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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拾參、分析與推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拾參、分析與推計

四十二、本院及所屬機關公務統計資料應定期按月、季、年或其他時間週期進行分析,並可考慮與相關之國際資料比較。

四十三、本院及所屬機關公務統計資料變動幅度較大時,應就業務及社經情勢等因素分析其異動原因。

四十四、本院及所屬機關遇有重大政策實施,對實施前後之資料應加以分析比較,供政策評估比較。

四十五、公務統計結果之分析,應適時提供內部相關單位及機關首長為業務或決策之參考。其有涉及上級機關或關係機關時應主動陳送或提供參考。

四十六、本院及所屬機關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應於年度施政計畫擬訂前,將以前年度各項統計資料按期整理分析,提供各該機關作為擬訂下年度施政計畫及編製預算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