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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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公務統計結果之分析,應適時提供內部相關單位及機關首長為業務或決策之參考。其有涉及上級機關或關係機關時應主動陳送或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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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45條,公務統計結果的分析應該適時提供內部相關單位和機關首長作為業務或決策的參考。如果涉及到上級機關或關係機關,則應主動陳送或提供參考資料。這一條的目的是確保統計結果可以被利用於相關部門的業務分析和決策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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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