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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六、本院及所屬機關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應於年度施政計畫擬訂前,將以前年度各項統計資料按期整理分析,提供各該機關作為擬訂下年度施政計畫及編製預算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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