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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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本院及所屬機關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應於年度施政計畫擬訂前,將以前年度各項統計資料按期整理分析,提供各該機關作為擬訂下年度施政計畫及編製預算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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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46條規定,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辦理統計業務的主計機構應在年度施政計畫擬定前,將以前年度的各項統計資料按期整理分析,並提供給各該機關作為擬定下年度施政計畫和編製預算的參考依據。此規定強調統計資料的重要性,並要求主計機構在施政計畫和預算編製過程中使用相關統計資料來做出合理的參考和決策。 參考資料: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https://www.judicial.gov.tw/法院整體法制改革計畫/公務統計公告/方案106184/application_download/file/6f6aee92c8c3843361f2eaab79db48e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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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