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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七、司法統計資料之發布,本院由統計處負責簽陳機關首長核定後辦理;所屬機關由各該機關統計單位負責簽報各該機關首長核定後辦理。未設統計單位之機關由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簽辦;如由業務單位對外發布者,應送統計單位會或登記,以免數字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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