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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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司法統計資料之發布,本院由統計處負責簽陳機關首長核定後辦理;所屬機關由各該機關統計單位負責簽報各該機關首長核定後辦理。未設統計單位之機關由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簽辦;如由業務單位對外發布者,應送統計單位會核或登記,以免數字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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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47條,司法統計資料的發布需要經由統計處負責簽陳機關首長核定後辦理。如果是所屬機關,則由各該機關統計單位負責簽報各該機關首長核定後辦理。對於未設統計單位的機關,則由辦理統計業務的主計機構簽辦。如果是由業務單位對外發布,則應送統計單位會核或登記,以避免數字上的分歧。 參考資料: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47條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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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