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4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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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司法統計資料之提供,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所在機關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統一辦理,以免數字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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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48條,司法統計資料的提供應由所在機關辦理統計業務的主計機構統一辦理,以避免數字上的分歧。這意味著司法院在提供統計資料時,需要由主計機構負責統一辦理,以保持數字的一致性。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司法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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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