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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九、查報機關編送統計報告表後,因彙報機關審或自行發現有誤,查報機關應於規定期限內查明,於統計資訊系統登記修正原因,重編傳送。致影響相關統計報告表者,應於次月所編該表標示修正處及修正原因,簽陳機關首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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