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5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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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查報機關編送公務統計報告表後之修正期限,月報應於翌月二十日前,年報應於翌年三月底前,並通知彙報機關。特殊情形經彙報機關同意,得即時修正。統計資料發布後,因事實或計算基礎變更等重大原因需要修改時,應陳報本院統計處核定後辦理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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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50條,查報機關編送公務統計報告表後的修正期限如下: - 月報應於翌月二十日前進行修正。 - 年報應於翌年三月底前進行修正。 修正完成後,查報機關應通知彙報機關。然而,若出現特殊情況,經彙報機關同意,則可以即時進行修正。 當統計資料已發布後,若因事實或計算基礎的變更等重大原因需要修改,則應將修正情況陳報司法院統計處核定後進行修正。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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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