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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十、查報機關編送公務統計報告表後之修正期限,月報應於翌月二十日前,年報應於翌年三月底前,並通知彙報機關。特殊情形經彙報機關同意,得即時修正。統計資料發布後,因事實或計算基礎變更等重大原因需要修改時,應陳報本院統計處核定後辦理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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