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壹、共通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壹、共通規定

二、法院決定協尋通緝少年時,應斟酌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及其必要性,審慎為之。

三、少年經護送到院時,法院應即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者,得不為通知: (一)情況急迫。 (二)特別考量少年之年齡或狀況,認為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在場不符少年最佳利益。

四、法院訊問少年時,應注意使少年得自由表達意見,以和藹懇切之態度及適當方式,使用少年易於瞭解之用語,告知法律所定應告知事項、其協尋通緝之原因及法院可能採取之措施;少年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少年不通曉訊問之人所使用之語言者,應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語言或多重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以文字、手語或其他適當方式訊問,少年亦得以上開方式表達。

五、護送少年及使其候詢(訊)問期間,應注意與一般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隔離。

六、法院如認少年應予收容,且依具體個案處理需要,認有禁止接見、通信、扣押受授書籍或其他物件之必要時,應確實審查是否具法定限制原因及符合比例原則,並考量少年健全自我成長與親情維繫等需求,審慎決定禁止或扣押之對象(例如除有必要者外,不禁止少年與其法定代理人或一定範圍之親屬接見或通信等)、範圍及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