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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法院如認少年應予收容,且依具體個案處理需要,認有禁止接見、通信、扣押受授書籍或其他物件之必要時,應確實審查是否具法定限制原因及符合比例原則,並考量少年健全自我成長與親情維繫等需求,審慎決定禁止或扣押之對象(例如除有必要者外,不禁止少年與其法定代理人或一定範圍之親屬接見或通信等)、範圍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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