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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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院如認少年應予收容,且依具體個案處理需要,認有禁止接見、通信、扣押受授書籍或其他物件之必要時,應確實審查是否具法定限制原因及符合比例原則,並考量少年健全自我成長與親情維繫等需求,審慎決定禁止或扣押之對象(例如除有必要者外,不禁止少年與其法定代理人或一定範圍之親屬接見或通信等)、範圍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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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法條「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在進行釋義時,我們可以參考相關的法規和參考資料。根據我的了解,這條法條主要是針對少年被協尋或通緝的情況,法院在處理這些案件時需要注意的事項。 這條法條中提到,當法院認為少年應該被收容時,且具體個案需要禁止接見、通信或扣押受授書籍或其他物件時,法院應該進行審查,確保這些限制符合法定的限制原因,並且符合比例原則。同時,法院也需要考慮少年健全自我成長和維護親情關係的需求,謹慎地決定禁止或扣押的對象、範圍和期間。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2條第1項,當少年經法院認定真正有危險或被遺棄時,法院可以決定暫時或永久地收容這個少年。所以當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或通緝案件時,如果法院認為收容少年是必要的,依照這個法條,法院可以做出這樣的決定。 另外,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3條,法院在處理少年事件時應當尊重少年的人權,並且確保少年享有適當的監護、教養和教育。這條法條強調了保護少年健全成長的需要,這也是法院在處理少年協尋事件或通緝案件時需要考量的因素之一。 根據這些法條和參考資料,法院在處理少年協尋事件或通緝案件時,應該謹慎審查禁止接見、通信或扣押的必要性,確保這些限制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限制原因和比例原則的。同時,法院也需要考慮少年健全成長和親情維繫的需求,以保護少年的權益和福祉。
- 少年名詞
- 收容名詞
- 扣押名詞
- 比例原則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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