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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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訊問少年時,應注意使少年得自由表達意見,以和藹懇切之態度及適當方式,使用少年易於瞭解之用語,告知法律所定應告知事項、其協尋或通緝之原因及法院可能採取之措施;少年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少年不通曉訊問之人所使用之語言者,應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語言或多重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以文字、手語或其他適當方式訊問,少年亦得以上開方式表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四、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告知法律所定應告知事項:法院在訊問少年時,應告知少年相關的法律知識和權利,例如少年有權保持沉默、選任辯護人等。 2. 使用易於瞭解之用語:法院應以和藹懇切的態度和使用少年易於理解的用語進行訊問,確保少年能夠充分理解提問的內容。 3. 專業人士協助:如果少年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無法完全表達意見,必要時,法院可以請求兒童及少年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提供協助。 4. 通譯服務:如果少年不熟悉訊問人所使用的語言,法院應提供通譯服務,確保少年能夠理解和回答問題。 5. 多重障礙者的尊重:對於聽覺、語言或多重障礙的少年,法院除了提供通譯服務外,還可以使用文字、手語或其他適當的方式進行訊問,確保少年能夠充分表達自己。 這些注意事項的目的是確保少年在協尋事件或通緝案件中能夠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並確保訊問過程的公正性和準確性。
- 訊問名詞
- 少年名詞
- 協尋名詞
- 通緝名詞
- 通譯名詞
- 上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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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