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法院訊問少年時,應注意使少年得自由表達意見,以和藹懇切之態度及適當方式,使用少年易於瞭解之用語,告知法律所定應告知事項、其協尋或通緝之原因及法院可能採取之措施;少年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少年不通曉訊問之人所使用之語言者,應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語言或多重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以文字、手語或其他適當方式訊問,少年亦得以上開方式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