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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少年經護送到院時,法院應即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者,得不為通知: (一)情況急迫。 (二)特別考量少年之年齡或狀況,認為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在場不符少年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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