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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9.03.05

各級法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處理強制處分事項訊問被告之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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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各級法院於處理強制處分事項訊問被告時,發現被告係隔離治療中或有疑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症狀(例如發燒發熱、四肢無力、咳嗽少痰、呼吸道症狀等徵候)、接觸病例、中港澳旅遊史(含轉機)或其他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等具感染風險之情形,應分別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本於防疫優先原則,承辦案件法官衡酌被告相關症狀,應採取減少接觸、避免群聚感染以防堵疫情蔓延之相關措施。 (二)如經通報已在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矯正機關或其他處所之被告有前述具感染風險之情形者,法院應先聯繫該機關或處所,以瞭解掌握相關資訊,必要時得採取遠距訊問或於管轄區域內就地訊問等適當措施。被告戒護方式,由法院與該機關或處所進行協調。採取遠距訊問前,應以適當方式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並於司法院依「法院刑事遠距訊問擴大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六款規定核定範圍內辦理之。 (三)法院認仍有提解被告到庭訊問之必要者,應備具妥適之隔離防護措施,如所有人員(含被告)應配戴口罩,戒護人員必要時併得另著隔離、防護衣,並儘可能使用透明隔離設備隔離被告,另得關閉空調系統、開啟門窗,保持法庭之空氣流通,或於法院院區內擇一空氣流通,較空曠之適當處所訊問之。 (四)法院裁定羈押者,應先行聯繫矯正機關,告知被告相關資訊,利矯正機關採取隔離等適當防疫措施,並通報衛生主管機關(防疫專線 1922) ;未裁定羈押者,法院仍應速聯繫衛生主管機關(防疫專線 1922) 採取適當之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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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措施辦理之遠距訊問,準用「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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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於偵查羈押審查程序使用遠距訊問時,應注意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以適當方式使無辯護人被告獲知卷證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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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於處理前揭相關事項時,應妥適保護被告隱私;於訊問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必要時,得予錄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法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處理強制處分事項訊問被告之防疫措施全文共 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9.03.05,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