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處理強制處分事項訊問被告之防疫措施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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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各級法院於處理強制處分事項訊問被告時,發現被告係隔離治療中或有疑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症狀(例如發燒發熱、四肢無力、咳嗽少痰、呼吸道症狀等徵候)、接觸病例、中港澳旅遊史(含轉機)或其他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等具感染風險之情形,應分別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本於防疫優先原則,承辦案件法官衡酌被告相關症狀,應採取減少接觸、避免群聚感染以防堵疫情蔓延之相關措施。 (二)如經通報已在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矯正機關或其他處所之被告有前述具感染風險之情形者,法院應先聯繫該機關或處所,以瞭解掌握相關資訊,必要時得採取遠距訊問或於管轄區域內就地訊問等適當措施。被告戒護方式,由法院與該機關或處所進行協調。採取遠距訊問前,應以適當方式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並於司法院依「法院刑事遠距訊問擴大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六款規定核定範圍內辦理之。 (三)法院認仍有提解被告到庭訊問之必要者,應備具妥適之隔離防護措施,如所有人員(含被告)應配戴口罩,戒護人員必要時併得另著隔離、防護衣,並儘可能使用透明隔離設備隔離被告,另得關閉空調系統、開啟門窗,保持法庭之空氣流通,或於法院院區內擇一空氣流通,較空曠之適當處所訊問之。 (四)法院裁定羈押者,應先行聯繫矯正機關,告知被告相關資訊,俾利矯正機關採取隔離等適當防疫措施,並通報衛生主管機關(防疫專線 1922) ;未裁定羈押者,法院仍應速聯繫衛生主管機關(防疫專線 1922) 採取適當之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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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條「各級法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處理強制處分事項訊問被告之防疫措施第 1 條」,在處理強制處分事項訊問被告時,法院應考慮被告是否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並採取適當措施來減少接觸和避免群聚感染。若被告在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矯正機關或其他處所有感染風險,法院應先聯繫該機關或處所,了解相關資訊,可進行遠距訊問或就地訊問的方式。若需要將被告帶到法庭訊問,法院應提供相應的隔離防護措施,例如戴口罩、使用透明隔離設備、關閉空調系統等。對於已被裁定羈押的被告,法院應聯繫矯正機關並通報衛生主管機關採取防疫措施。對於未裁定羈押的被告,法院應迅速聯繫衛生主管機關採取相應的防疫措施。 根據相關資料,這項法條是為了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而訂立的。它要求法院在處理強制處分事項時,要考慮被告是否有疑似傳染病症狀或有感染風險的情況,並採取適當的防疫措施,以防止疫情的擴散。這項法條對於遠距訊問和隔離防護措施提供了明確的指引,以確保訊問的安全性和公平性。同時,它也強調與其他政府機關的合作,以確保所有相關單位都能共同應對傳染病防控工作。這項法條旨在保護公眾健康和防止疫情蔓延,並有法律依據和程序規定支持其執行。
相關函釋 1 則
- 強制處分名詞
- 訊問名詞
- 被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衡酌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就地訊問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核定名詞
- 羈押名詞
- 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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