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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辦理小額採購作業要點

  • 異動日期:110 年 10 月 13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為規範懲戒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小額採購之內部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小額採購:指新臺幣十萬元(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 (二)物品:指單價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或使用年限未達二年之設備、用品等,並按金額、性質、效能及使用期限,分類為消耗品、消耗品。 (三)財產:指單價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二年以上之各項設備。

三、小額採購方式,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但不得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 前項採購,採購單位仍得視個案性質,評估是否辦理比價或議價。

四、辦理小額採購,除依政府採購法或其他相關法規有優先採購之規定外,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採購單位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五、採購流程如下: (一)請購程序:由需求單位填具請購單或專簽,會辦採購單位及會計單位,經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章後,始得辦理採購事宜。 (二)採購程序:由採購人員辦理。 (三)驗收程序:廠商於期限內完成履約標的,並經需求單位確認無待解決事項後,採購單位辦理驗收。 (四)憑證核銷及付款程序: 1.未達新臺幣一萬元:完成驗收後,由採購單位彙整支出憑證黏存單、請購單或專簽影本等,送請購單位驗收核章後,移出納人員以零用金辦理付款事宜。 2.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完成驗收後,由採購單位彙整支出憑證黏存單、請購單或專簽影本等,依序送請購單位驗收核章、出納開立支付清單,並經會計單位、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等核章後,移會計單位開立付款憑單,辦理核銷撥款事宜。 3.如屬物品或財產,應先行通知物品(財產)管理人,辦理物品之增加登記或財產產籍之登記。 因特殊或緊急情事未及完成前項第一款之請購程序,仍應事先報請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始得辦理採購事宜,並應儘速完成書面請購程序。 採購金額逾新臺幣五千元,須附具一家以上廠商估價單;未附估價單者,應於請購單或專簽敘明原因。但以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免附估價單。 第一項採購之驗收,不得為承辦採購之人員。

六、前點採購之物品及財產,依下列之規定,辦理帳務相關作業。但無存管必要之物品,不在此限: (一)未達新臺幣二千元之物品,以消耗品之增加登記列帳管理,並得視性質調整。 (二)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之消耗品,應填具非消耗品增加單列帳管理,並得視性質調整。 (三)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之各項設備,應填具財產增加單,辦理財產產籍之登記,列帳管理。

七、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本院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前項人員對於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採購人員應遵循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規定辦理採購。

八、政風室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小額採購業務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