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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辦理小額採購作業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辦理小額採購,除依政府採購法或其他相關法規有優先採購之規定外,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採購單位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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