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辦理小額採購作業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採購流程如下: (一)請購程序:由需求單位填具請購單或專簽,會辦採購單位及會計單位,經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章後,始得辦理採購事宜。 (二)採購程序:由採購人員辦理。 (三)驗收程序:廠商於期限內完成履約標的,並經需求單位確認無待解決事項後,採購單位辦理驗收。 (四)憑證核銷及付款程序: 1.未達新臺幣一萬元:完成驗收後,由採購單位彙整支出憑證黏存單、請購單或專簽影本等,送請購單位驗收核章後,移出納人員以零用金辦理付款事宜。 2.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完成驗收後,由採購單位彙整支出憑證黏存單、請購單或專簽影本等,依序送請購單位驗收核章、出納開立支付清單,並經會計單位、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等核章後,移會計單位開立付款憑單,辦理核銷撥款事宜。 3.如屬物品或財產,應先行通知物品(財產)管理人,辦理物品之增加登記或財產產籍之登記。 因特殊或緊急情事未及完成前項第一款之請購程序,仍應事先報請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始得辦理採購事宜,並應儘速完成書面請購程序。 採購金額逾新臺幣五千元,須附具一家以上廠商估價單;未附估價單者,應於請購單或專簽敘明原因。但以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免附估價單。 第一項採購之驗收,不得為承辦採購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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