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辦理小額採購作業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前點採購之物品及財產,依下列之規定,辦理帳務相關作業。但無存管必要之物品,不在此限: (一)未達新臺幣二千元之物品,以消耗品之增加登記列帳管理,並得視性質調整。 (二)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之非消耗品,應填具非消耗品增加單列帳管理,並得視性質調整。 (三)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之各項設備,應填具財產增加單,辦理財產產籍之登記,列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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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點採購之物品及財產,依下列之規定,辦理帳務相關作業。但無存管必要之物品,不在此限: (一)未達新臺幣二千元之物品,以消耗品之增加登記列帳管理,並得視性質調整。 (二)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之非消耗品,應填具非消耗品增加單列帳管理,並得視性質調整。 (三)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之各項設備,應填具財產增加單,辦理財產產籍之登記,列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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