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辦理小額採購作業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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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點採購之物品及財產,依下列之規定,辦理帳務相關作業。但無存管必要之物品,不在此限: (一)未達新臺幣二千元之物品,以消耗品之增加登記列帳管理,並得視性質調整。 (二)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之非消耗品,應填具非消耗品增加單列帳管理,並得視性質調整。 (三)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之各項設備,應填具財產增加單,辦理財產產籍之登記,列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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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前點『懲戒法院辦理小額採購作業要點第6條』的規定,對於小額採購中所採購的物品及財產,需根據以下規定進行帳務相關的作業。但對於沒有必要存管的物品則不在此限: (一)未達新臺幣二千元的物品,可以將其列為消耗品,並進行增加登記和列帳管理,並且根據性質的不同可以進行調整。 (二)新臺幣二千元以上的非消耗品,應填寫非消耗品增加單,並進行列帳管理,同樣可以根據性質進行調整。 (三)新臺幣一萬元以上的各項設備,應填寫財產增加單,進行財產產籍的登記,並進行列帳管理。 參考資料: 懲戒法院辦理小額採購作業要點第6條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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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