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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辦理小額採購作業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本院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前項人員對於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採購人員應遵循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規定辦理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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