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辦理小額採購作業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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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本院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前項人員對於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採購人員應遵循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規定辦理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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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懲戒法院辦理小額採購作業要點第7條規定了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在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向本院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同時,對於採購事項涉及自身、配偶、二親等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也應遵循相關規定進行迴避。此外,採購人員還應該按照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的規定辦理採購事務。 根據資料,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採購公務處理的純潔性和公正性。禁止離職人員及其親屬利用職務便利來谋取不当利益,以保護公共利益和維護採購市場的公正競爭。根據懲戒法院辦理小額採購作業要點第7條的規定,如果有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在該案與其離職前五年內的職務有關聯的事務中,涉及到他本人、配偶、二親內親屬或一起共同生活的家屬之利益時,他們應該對此進行迴避,這是為了防止他們濫用職務權力或公務行為來追求私利。 作為法律教授,我會根據這些法條的文字本意和法律目的來解釋和應用它們。同時,我會參考相關的法規文件和法律學術著作,以確保對法條的解釋是具有準確性和合法性的。
-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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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