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辦理小額採購作業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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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小額採購:指新臺幣十萬元(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 (二)物品:指單價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或使用年限未達二年之設備、用品等,並按金額、性質、效能及使用期限,分類為消耗品、非消耗品。 (三)財產:指單價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二年以上之各項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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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辦理小額採購作業要點」第2條的定義,小額採購指的是新台幣十萬元(公告金額的十分之一)以下的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而物品的定義指的是單價金額未達新台幣一萬元,或使用年限未達二年的設備、用品,按金額、性質、效能及使用期限分類為消耗品和非消耗品。財產則指的是單價金額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二年以上的各項設備。 參考資料: - 法務部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page.asp?expno=281&type=1 - 行政法院:https://www.caa.gov.tw/big5/law/01351_1.htm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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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