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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辦理小額採購作業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小額採購:指新臺幣十萬元(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 (二)物品:指單價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或使用年限未達二年之設備、用品等,並按金額、性質、效能及使用期限,分類為消耗品、消耗品。 (三)財產:指單價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二年以上之各項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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