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組織法
- 異動日期:112 年 04 月 30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組織目
農業部為辦理農田水利業務,特設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田水利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協調、執行及推動。 二、農田水利事業灌溉管理組織設置、監督、輔導與管理規章之研擬及推動。 三、農田水利之研究及國際交流。 四、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使用、收益、處分、保管制度之研擬、推動及執行。 五、農田水利資源調查之規劃、推動及協調。 六、農業灌溉水源工程之規劃、執行及推動。 七、農田水利災害防救業務之規劃、執行及推動。 八、農田灌溉、農田排水與農地重劃完成地區等農業工程更新改善計畫之規劃、督導、執行及推動。 九、農業灌溉水質管理、農業灌溉用水之調度與協調、農田水利設施維護與管理之規劃、執行、推動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農田水利事項。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