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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

  • 異動日期:112 年 04 月 23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8 月 22 日 本法施行日期,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組織目
第 1 條

環境部為辦理環境研究、檢測、鑑識、認證機構管理及人力發展務,特設國家環境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

第 2 條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環境政策發展之研究及計畫之研擬、執行。 二、氣候變遷之科學、風險、調與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之研究發展及衝擊影響評估。 三、資源循環及回收處理利用之研究發展。 四、環境污染流布、風險分析及污染治理之研究發展。 五、環境污染檢驗測定技術與標準方法訂定之研究發展及應用。 六、環境污染之採樣分析、檢驗測定、生物檢定及鑑識調查。 七、環境保護與檢驗測定之許可與認證制度之規劃、執行及管理。 八、環境保護與教育、氣候變遷因應人員之培訓、認證及管理。 九、環境教育機構與設施場所之認證、輔導、推動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環境研究、檢測、鑑識、認證機構管理及人力發展事項。

第 3 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院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院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環境部核定

第 6 條

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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