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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

  • 異動日期:112 年 05 月 06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經濟部為辦理國際貿易務,特設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本署)。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際貿易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 二、國際貿易合作、參與國際經貿組織、經貿協定與禮賓作之推動及執行。 三、貿易推廣與會展產業政策規劃及執行。 四、貿易障礙之調查與排除、外國對我國貿易救濟之因應及爭端案件之處理。 五、國際貿易情勢蒐集、分析。 六、貨品輸出入管理及貿易安全管控。 七、貨品分類、原產地證明書及出進口廠商登記管理。 八、貨品進口救濟案件之調查及反傾銷稅、平衡稅案件之產業損害調查。 九、其他有關國際貿易事項。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