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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預算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以下簡稱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基金、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預算之編製,依本辦法辦理。
  2. 前項各類特種基金,合稱各基金。
第 3 條
  1. 基金預算之編製,應本企業化經營原則,設法提高產銷營運量,增加收入,抑減成本費用,並積極研究發展及落實責任中心制度,改進產銷及管理技術,提高產品及服務品質,以提升經營績效,除負有政策任務者外,應以追求最佳盈餘為目標。
  2. 作業基金預算之編製,應本財務自給自足原則,設法提升業務績效,降低生產或服務之單位成本,以達成最佳效益為目標。
  3. 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預算之編製,應在法律或政府指定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並設法提升資源使用效率,以達成基金設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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