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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

  • 異動日期:112 年 05 月 06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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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交通部為辦理全國氣象務,特設中央氣象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氣象、海象、地震、與氣象有關之天文等氣象務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及執行。 二、氣象、海象、地震、與氣象有關之天文等現象觀測與遙測相關業務之發展、規劃、推動及維運。 三、氣象、海象、地震等現象預報、警報相關業務之發展、規劃、推動、維運,與相關測報業務之督導、查及事實鑑定。 四、氣象、海象、地震等現象相關資訊之蒐集、彙整、交換、處理、研判、儲存、傳輸及供應。 五、氣候現象之監測、分析、模擬推估及報告。 六、氣象業務技術規範之釐訂及推行;基本氣象儀器之校驗及其證書核發。 七、所屬氣象機構之督導及協調;專用觀測站之審核認可及輔導;船舶、民用航空器氣象測報之技術輔導。 八、氣象業務之報導及專業諮詢;氣象知識與產業應用之服務及宣導。 九、氣象業務之發展、數位科技之運用、作業研發、技術人才培育及國際氣象資料交換。 十、其他有關氣象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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