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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

  • 異動日期:112 年 04 月 30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組織目

部為辦理農業試驗研究業務,特設農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作物與食(藥)用菌類生理、遺傳、育種、栽培、營養管理、採收後處理之試驗研究及農場經營管理。 二、遺傳資源管理與運用、農作物分子遺傳、生物技術及農產品加值之試驗研究。 三、農作物有害生物診斷鑑定偵查、監測、生理生態與整合性管理之相關試驗研究及運用。 四、農環境資源調查、監測、管理、有機農業與農業生態、永續農業耕作系統及原住民農業之試驗研究。 五、農業機械與工程、農業設施及農業氣象之試驗研究。 六、農業經營人才培育、農企業育成輔導、技術服務與國際合作之研究、規劃及執行。 七、所屬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農業試驗研究事項。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核定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