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組織法
- 法規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組織目
第 1 條
銓敘部為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之收支、管理、運用及其他依法令受委任或委託辦理之事項,特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基金之收支、保管、運用、風險管理及規劃。 二、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機構之決定。 三、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編製。 四、基金年度稽核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五、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機構之績效考核。 六、基金提撥費率之調整及其調整幅度之建議。 七、基金資訊作業之規劃、開發及管理。 八、依法接受委任(託)辦理其他業務之事項。 九、其他有關基金及前款業務之管理事項。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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