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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5.30

行署監察委員推選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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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署監察委員,由各監察區內各省市監察委員推五人至七人為候選人,提經監察院會議投票推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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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行署監察委員,以得票較多數之首三名為當選,本區監察委員當選者不得少於一人,以非本區監察委員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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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署監察委員任期,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每一任期內行署監察委員離職時,由得票次多數之監察委員遞補之,其任務至本任期終了時為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署監察委員推選辦法全文共 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5.3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