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署監察委員,由各監察區內各省市監察委員推五人至七人為候選人,提經監察院會議投票推選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5.30
廢行署監察委員推選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每一行署監察委員,以得票較多數之首三名為當選,非本區監察委員當選者不得少於一人,以非本區監察委員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候選人所得票數相同時,由主席以抽籤決定之。
行署監察委員任期,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每一任期內行署監察委員離職時,由得票次多數之監察委員遞補之,其任務至本任期終了時為止。
行署監察委員之改選,於每年十一月份之會議行之。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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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署監察委員推選辦法全文共 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5.3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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