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署監察委員推選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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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行署監察委員,以得票較多數之首三名為當選,非本區監察委員當選者不得少於一人,以非本區監察委員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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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每一行署監察委員,以得票較多數之首三名為當選,非本區監察委員當選者不得少於一人,以非本區監察委員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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