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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委員會議規則

  • 異動日期:112 年 05 月 29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廢止法規 > 監察院
第 1 條

本規則依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第十一條制定之。

第 2 條

行署委員會議,除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

第 3 條

行署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酌量伸縮之。

第 4 條
  1. 行署委員會議,須各該行署全體委員出席,方得開議。
  2. 以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5 條

行署委員會議主席,由委員輪流擔任之,其輪流次序,由各行署委員自行議定。

第 6 條

行署委員會議時,主任秘書及各科科長得列席。必要時並得指定所屬科室人員列席。

第 7 條

該區行署之監察委員,因事留居行署所在地者,得列席行署委員會議。

第 8 條
  1. 行署委員會議討論事項如左: 一、關於工作計畫、工作分配、及工作報告之編造事項。 二、關於工作檢討事項。 三、關於職員任免遷調事項。 四、其他事項。
  2. 上列各事項,如委員中有因故不能出席致會議無法召開時,得由委員二人商定之。
第 9 條

會議時,應製備簽到簿及會議紀錄。並將會議紀錄月報告監察院查

第 10 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得參照監察院會議規則行之。

第 11 條

本規則經監察院會議通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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