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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航測及遙測分署組織規程

  • 異動日期:112 年 06 月 30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組織目
第 1 條

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為辦理航測及遙測事項,特設航測及遙測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

第 2 條

本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與自然保育管理所需航測及遙測計畫之擬訂、執行及技術發展。 二、航測與遙測資料之蒐集、處理及控制測量。 三、航測及遙測資料之圖資測製。 四、航測與遙測圖資倉儲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五、航測與遙測圖資流通供應之擬訂及執行。 六、航測與遙測資料於農業及自然保育管理之判釋、調查及影像應用。 七、航測及遙測相關服務資通安全之執行。 八、其他有關航測及遙測事項。

第 3 條

本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4 條

本分署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5 條
  1. 本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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