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航測及遙測分署組織規程
- 法規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組織目
第 1 條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為辦理航測及遙測事項,特設航測及遙測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
第 2 條
本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與自然保育管理所需航測及遙測計畫之擬訂、執行及技術發展。 二、航測與遙測資料之蒐集、處理及控制測量。 三、航測及遙測資料之圖資測製。 四、航測與遙測圖資倉儲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五、航測與遙測圖資流通供應之擬訂及執行。 六、航測與遙測資料於農業及自然保育管理之判釋、調查及影像應用。 七、航測及遙測相關服務資通安全之執行。 八、其他有關航測及遙測事項。
第 3 條
本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4 條
本分署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5 條
- 本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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