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7.16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專業人士資格及協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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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辦法所定專業人士,應具有與處理性侵害案件有關之專業學識或技術。
- 前項專業人士,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曾受性侵害案件詢(訊)問、偵查、審理程序之訓練。 二、有實際執行與兒童或心智障礙者性侵害事件相關實務工作經驗至少一年。
- 專業人士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評估被害人之溝通能力及需求,提出評估結果及相關建議,得以口頭或書面為之。
- 專業人士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為之適當建議,包括協助轉換問題、改變語氣、提出暫停詢(訊)問或其他建議。
- 專業人士到場之日費,運用機關應按每件次支給新臺幣五百元。
- 專業人士到場後,因不可歸責於專業人士之事由致未為詢(訊)問情事者,運用機關仍應支給專業人士日費。
- 專業人士因到場服務所需之往返,得申請交通費、住宿費。
- 交通費、住宿費採實報實銷,運用機關應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專業人士每次到場之酬勞,運用機關得視案件之繁簡及所費時間、勞力之多寡,於新臺幣二千元至新臺幣一萬元之範圍內支給。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專業人士資格及協助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7.16,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