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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專業人士資格及協助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選任為專人士;已選任者,應予解任: 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之罪、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之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或有罪判決確定。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專門職業人員受除名或撤銷、廢止執業執照、證書之處分。 四、違反職務或其他不任專業人士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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