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第 六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附則
持有少年事件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違反有關少年事件資料保護之規定,致少年事件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損及少年權益者,應按其情節負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
本辦法施行前已蒐集或處理之少年前案資料,應依本法及本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持有少年事件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違反有關少年事件資料保護之規定,致少年事件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損及少年權益者,應按其情節負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
本辦法施行前已蒐集或處理之少年前案資料,應依本法及本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